上海市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
關于《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調整酒類商品經營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市場主體準營手續,降低企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按照市政府辦公廳的要求,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規規定,我局將酒類商品經營許可事項納入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項目進行管理,并草擬了《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調整酒類商品經營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是上海市為了加強本市酒類商品的產銷管理,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其創設實施的酒類許可制度有效維護了酒類批發和零售的秩序,規范了酒類經營行為。市場監管體制改革后,原屬于上海市酒類專賣管理局的許可職能劃轉至市市場監管局,并由食品經營處承接。為做好職能的承接,市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印發了《上海市酒類商品經營許可和管理辦法(試行)》,并實施至今。截止目前,市市場監管局持有效酒類商品經營許可證74313張。
(一)落實市政府工作要求
2022年9月26日和11月28日,市政府辦公廳分別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上海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滬府辦發〔2022〕18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滬府辦發〔2022〕22號),要求保留食品經營許可清單事項,將酒類商品經營許可整合納入食品經營許可范圍。為了貫徹落實上述文件要求,需對酒類商品經營許可方式進行調整,并向社會發布公告。
(二)簡化市場主體準營手續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酒類商品經營需求多樣化,酒類商品經營者多數既需申請《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或《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又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最多時需同時向同一部門申請三張許可證。由于酒類商品經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在申請主體、審批主體上具有同一性,申請材料具有關聯性,因此,將酒類商品經營許可納入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有利于簡化市場主體的準營手續,便利市場主體開業經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起草過程
一是收集相關法律依據。收集梳理了《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并對照優化營商環境6.0版要求等進一步優化許可流程。
二是深入調研改革需求。先后結合酒類商品的主體業態、經營模式等開展調研,走訪預包裝酒、散裝酒等批發企業、零售企業、個體工商戶、貿易公司等10余家,通過會議、座談等方式多次與上海市酒類流通行業協會、區市場監管部門、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等進行討論和交流。
三是廣泛征求意見。5月5日起在市市場監管局官網公開《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詢社會公眾意見,書面征求各區市場監管部門的意見,邀請酒類流通行業協會、海煙物流、古越龍山、怡亞通龍川等企業進行專題討論。截止5月12日,未收到關于《公告》的意見反饋。
四是持續修改完善。按照法規處關于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要求,參加規范性文件集體審議,就《公告》的主要內容、有效期、改革的配套舉措等進行了溝通和討論,進一步完善形成《公告》。
三、主要內容
《公告》全文共九條,主要有工作目標、工作舉措和工作要求等三個方面。
(一)工作目標
對應《公告》第一條。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將酒類商品經營許可納入食品經營許可范圍,具體措施為將酒類商品批發和零售作為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項目,不再單獨核發《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和《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
(二)工作舉措
對應《公告》第二條至第五條,包括明確經營項目、明確申請流程、統一有效期和明確職責權限。一是明確經營項目。即在食品經營項目“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二級目錄中標注為“含酒類(批發)”、“含酒類(零售)”;在“散裝食品銷售”的二級目錄中標注為“含酒類(零售)”,在“自制飲品制售”的二級目錄中標注為“含乙醇飲料”。二是明確申請事項和流程。在本市從事酒類商品的經營者,需取得含酒類商品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辦事流程提交申請材料,實現“一張表格、一次申請、一次審批、一張證件”。三是統一有效期。統一含有酒類商品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同時,明確已取得《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的,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四是明確職責分工。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由各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含酒類商品經營項目)的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對應《公告》第六條至第八條。《公告》梳理了酒類商品經營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未成年人保護、日常監督檢查、政策宣傳等,特別是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規定,明確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在經營場所依法明示。
第九條為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時間和有效期。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